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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(试行)

日期:2024-03-08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确保白山市红十字会工作信息及时、准确、公开 发布,进一步提高红十字会工作透明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掌握的文件、数据等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

第三条  白山市红十字会公开信息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牵头;白山市红十字会参与的重大自然灾害、突发事件等救援工作信息,以及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接受的捐赠信息公开的时限、方式等需经白山市红十字会办公会议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条  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:

1.合法性原则。所公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,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。

2.时效性原则。及时更新工作动态、决策信息、法律依据等信息,确保信息的实效性。

3.准确性原则。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,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。

4.权益人保护原则。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 的意愿、隐私权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,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,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。

第二章 公开的范围

第五条  机关各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、准确向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科室提供下列重点信息,并按审批流程报会领导审核签字后,选择官方网站发布等方式主动予以公开:

1.机构设置、法定职责、领导班子成员分工、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;

2.与红十字会事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;

3.重要会议信息和日常工作动态;

4.市红十字会财务预算和决算;

5.市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分配情况;

6.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我市有关部门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。

第六条  信息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:

1.国家秘密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,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,不予公开。

2.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信息,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的;

3. 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工作信息,不得公开,如第三方同意公开的,可予以公开;

4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;
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。

第七条  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,包括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 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在履行职能过程中 形成的讨论记录、过程稿、磋商信函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,可以不予公开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

第八条  对信息的公开发布,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,可以采取的方式有:

1.通过白山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、官方微信、对外公开;

2.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以及新媒体等媒体渠道对外公开;

3.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。

第九条  市红十字会机关各科室在公开信息前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。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,审查合格并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。

第十条  市红十字会各科室发布信息涉及其他科室、单位的,信息提供科室、单位应当与有关科室、单位进行沟通、确认,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。

第十一条  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信息,市红十字会各科室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,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。

第十二条 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可以向市红十字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市红十字会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。

第十三条  申请人应填写《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并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电话或当面提出申请。

第十四条  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承办科室负责受理公开申请, 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答复申请。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将当场予以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,报会领导同意,延长15个工作日,并告知申请人,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。

第十五条  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公开范围的,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;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,能够做区分处理的,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;属于不予 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;不属于红十字会掌握的信息, 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;信息不存在的,告知申请人 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;申请内容不明确的,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、补充。

第十六条  市红十字会依申请提供信息,除可以收取检索、复制、邮寄等成本费用外,不得收取其他费用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七条  本制度由白山市红十字会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 

 

附件:白山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申请表


注:1.身份证正、反面复印件附后。

2.本表复制有效,可通过互联网、信函、传真或邮寄方式,向白山市红十字会递交(传真:3222416;邮寄地址:长白山大街3456号 白山市红十字会,邮编134300)。